什麼是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將接受18歲或以上合資格人士(包括外國國民、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台灣華籍居民)的申請。申請人須證明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絕對實益擁有不少於3,000萬港元的淨資產,並須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於獲許投資資產,包括投資最少2,700萬港元於獲許金融資產和非住宅房地產(見附件),以及向新的「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投入300萬港元。投資組合將由香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及管理,向與香港有關連的公司/項目作出投資,以支持創新及科技行業和其他有助香港經濟長遠發展的重點行業。
獲批申請人可攜同其受養人(包括其配偶及其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一般可獲准在港逗留不多於兩年,期滿後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其後可在每個三年期屆滿時再申請延長逗留期限不多於三年。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如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如申請人未能符合該在港連續通常居住的規定,但連續符合新計劃的財務規定不少於七年,可申請在港無條件限制逗留。如申請獲批,申請人可自由處置其投資的資產。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目的是什麼?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本計劃) 的目的是吸引資產擁有人在香港落戶發展,並透過調配和管理財富,發掘本港多元的投資機會。投資推廣署轄下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將負責審查本計劃申請人的金融資產和投資,並監察獲批申請人是否持續符合投資規定和投資管理規定,
而入境事務處將審批簽證/進入許可、延長逗留期限和無條件限制逗留的申請。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申請資格?
在不抵觸《計劃規則》條文的情況下,符合下列準則的申請人可提出“入境申請”: |
年齡 |
申請人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時須年滿18歲或以上 |
申請人須屬於本計劃涵蓋的以下其中一種類別 |
外國國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民不包括在內);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台灣華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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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資產 |
申請人須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申請人須向投資推廣署署長證明並使其信納在按本計劃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兩年的整段期間內,
一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的淨資產或淨資本; |
獲許投資資產下的投資 |
申請人須於本計劃推出日期當日(即2024年3月1日)或之後對獲許投資資產已承諾的投資。在下列情況下,申請人會被視作已符合投資規定:
由本計劃推出日期當日或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前第180日起(以較遲者為準)至申請人提出“淨資產審查”當日的整段期間內;或
由本計劃推出日期當日或申請人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前第180日起(以較遲者為準)至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准”後第180日的整段期間內;或
在申請人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給予“原則上批准”當日起至其後第180日的整段期間內,
申請人已經把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投資於其絕對實益擁有的獲許投資資產; |
沒有不良記錄 |
申請人須證明沒有不良入境記錄,並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規定; |
其他 |
申請人能夠向入境事務處處長證明有能力為自己和受養人(如有)提供生計及住所,而無須依賴按本計劃投資的獲許投資資產、或在香港受僱或自僱、擔任職位或從事業務或申領公共援助(視屬何情況而定)所帶來的任何收入。此外,受養人進入香港時,須受當時適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 |
申請人可否就購置非住宅房地產取得銀行或其他貸款?
可以。申請人可利用非住宅房地產作為抵押,向香港的持牌銀行或持牌財務機構進行按揭和轉按,
但只有投資於非住宅房地產中的資本淨額(即申請人自行出資的部分)才算在本計劃下合資格投資,而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
申請人只將資金投資在香港,但本人不在香港,可以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嗎?
不可以。申請人及其受養人須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或以上,方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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