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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将接受18岁或以上合资格人士(包括外国国民、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华籍居民)的申请。申请人须证明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绝对实益拥有不少于3,000万港元的净资产,并须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于获许投资资产,包括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获许金融资产和非住宅房地产(见附件),以及向新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投资组合将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及管理,向与香港有关连的公司/项目作出投资,以支持创新及科技行业和其他有助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重点行业。 获批申请人可携同其受养人(包括其配偶及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一般可获准在港逗留不多于两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其后可在每个三年期届满时再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不多于三年。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如申请人未能符合该在港连续通常居住的规定,但连续符合新计划的财务规定不少于七年,可申请在港无条件限制逗留。如申请获批,申请人可自由处置其投资的资产。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的目的是什么?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本计划) 的目的是吸引资产拥有人在香港落户发展,并透过调配和管理财富,发掘本港多元的投资机会。投资推广署辖下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将负责审查本计划申请人的金融资产和投资,并监察获批申请人是否持续符合投资规定和投资管理规定, 而入境事务处将审批签证/进入许可、延长逗留期限和无条件限制逗留的申请。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申请资格?

在不抵触《计划规则》条文的情况下,符合下列准则的申请人可提出“入境申请”:
年龄 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时须年满18岁或以上
申请人须属于本计划涵盖的以下其中一种类别
  • 外国国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民不包括在内);
  •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 台湾华籍居民;
  • 净资产 申请人须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申请人须向投资推广署署长证明并使其信纳在按本计划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 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
    获许投资资产下的投资 申请人须于本计划推出日期当日(即2024年3月1日)或之后对获许投资资产已承诺的投资。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会被视作已符合投资规定:
  • 由本计划推出日期当日或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前第180日起(以较迟者为准)至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当日的整段期间内;或
  • 由本计划推出日期当日或申请人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前第180日起(以较迟者为准)至获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后第180日的整段期间内;或
  • 在申请人获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当日起至其后第180日的整段期间内,

  • 申请人已经把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投资于其绝对实益拥有的获许投资资产;
    没有不良记录 申请人须证明没有不良入境记录,并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规定;
    其他 申请人能够向入境事务处处长证明有能力为自己和受养人(如有)提供生计及住所,而无须依赖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或在香港受雇或自雇、担任职位或从事业务或申领公共援助(视属何情况而定)所带来的任何收入。此外,受养人进入香港时,须受当时适用于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规限。

    申请人可否就购置非住宅房地产取得银行或其他贷款?

    可以。申请人可利用非住宅房地产作为抵押,向香港的持牌银行或持牌财务机构进行按揭和转按, 但只有投资于非住宅房地产中的资本净额(即申请人自行出资的部分)才算在本计划下合资格投资,而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

    申请人只将资金投资在香港,但本人不在香港,可以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吗?

    不可以。申请人及其受养人须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或以上,方可依法申请香港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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